长春新区关于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环境,集聚金融服务要素、创新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新区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鼓励金融企业入驻。新设或新入区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平方米,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证券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理赔公司等各类金融服务企业,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平方米,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20元/平米/月的标准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最多连续支持3年。享受省、市房租补助但未达到区级补助标准的,由新区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二、支持金融产品创新。新区设立5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池,重点支持开发科技金融创新产品,撬动银行为新区科技型企业投放5亿元信贷资金。

为区内企业提供创新型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服务企业,按其创新业务总额给予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区内科技企业。每年新增投资3户以上的,按新增投资总额给予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助。企业在境内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或通过收购新区外上市公司实现重组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已上市公司将其工商、税务关系迁至新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五、支持企业贷款融资。对通过科技金融创新业务平台获得的贷款,在国家省市获得立项支持的项目获得的贷款,以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补助额为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时间为1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加强区域性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对当年完成区域性综合信用评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

七、鼓励金融中介、信用评级机构服务区内企业。按其当年业务情况给予评优表彰,奖励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