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政策100条 | |
序号 | 一、鼓励创新能力提升(11条) |
1 |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依据相关绩效评估结果,择优给予一定额度的后补助支持;鼓励各类创投基金优先给予股权投资;鼓励各类担保基金优先提供科技担保服务;积极推动其上市挂牌融资。 |
2 | 建立吉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使用入网仪器设备,并将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开放共享后补助”支持。 |
3 | 对于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的条件建设项目,给予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
4 | 加大对省级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等科技平台支持力度,对考核优秀的科技平台给予连续滚动支持。 |
5 | 对新批准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
6 | 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规范管理吉林省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根据考评结果,择优给予共享平台后补助支持。 |
7 | 推进吉林省集成创新综合体、中关村北湖科技园、北斗科技小镇等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创新平台资源集聚优势。 |
8 | 认真落实国家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推动落实我省关于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政策,制定我省首台(套)年度指导目录,支持省内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推广应用与产业化。 |
9 | 鼓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产学研协同建立中小微企业创新中试平台,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成果检测检验、集成与二次开发、评估与评价、技术示范推广与交易等服务。 |
10 | 支持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对新区内新建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开放性实验室,经联合小组认定后,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
11 | 高校、科研院所在长春新区建设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后,每年给予运营补助。 |
| 二、支持成果转化(7条) |
12 | 对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依据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业绩,择优给予资金补助。 |
13 | 建立技术股与现金股结合激励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机制。组织科技领域省属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在一起,引导资本市场和社会投资更加重视投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
14 |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除外)。 |
15 | 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激励支出的部分,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
16 | 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将职务发明成果在本省转化所获净收益(或成果形成股权、股权收益),以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奖励比例上不封顶。 |
17 | 省内企业购买高校或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根据交易额度,给予一定的交易后补助支持;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立的省内企业,给予其注册资本实缴现金额的1%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
18 | 加大对已着手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支持力度,支持方式以股权债权和后补助为主。前期全部为有偿投入(股权或债权),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定向股权投资,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支持。后期视项目实施绩效以贷款贴息或后补助形式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 三、支持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4条) |
19 | 支持创新主体加强关键前沿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形成一批战略性高价值专利组合,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双创”专利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双创”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减缴相应专利费用。 |
20 | 对国家和省里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相关专利申请,可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优先审查。 |
21 | 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贷款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资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专利评估服务费按照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可获得的评估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企业最多可获得三年的保险费补助(补助额度分别为80%、60%和4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最多2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60万元)。 |
22 | 依托长春知识产权法庭,整合分散的审判资源,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 |
| 四、培育科技型企业(15条) |
23 | 实施1000户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加大对有成长潜力和市场前景的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政策扶持,综合运用研发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上市奖励、贷款担保等政策资源,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一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对与证券公司签订辅导保荐协议并纳入省级“腾飞类”企业培育库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上市前期补助。对拟赴境外上市的省内企业,参照境内上市标准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
24 | 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创办科技企业,申请创办科技企业取得企业工商执照后,相应财政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对科研机构核减人员编制经费不高于50%,人员经费缺口部分通过生产或创收补充,结余部分50%上缴财政,50%作为科研、生产发展基金或奖励费用。 |
25 | 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通过R&D投入补贴、贷款贴息、上市奖补、贷款担保等方式进行扶持。 |
26 | 对科技“小巨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单户企业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
27 |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28 | 运用财政补助机制鼓励中小微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
29 | 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技术研发科研机构、高校、互联网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引导工业企业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建立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 |
30 | 鼓励大型企业、设计院通过互联网平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发包业务,将部分设计、研发任务分发和交付,促进降本增效。 |
31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逐步将对线下实体众创空间的财政扶持政策惠及网络众创空间。 |
32 | 对新区新认定的牛羚、瞪羚、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 |
33 | 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并经考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房租价格50%的补助,最高每月2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最多支持3年。享受省、市房租补助但未达到区级补助标准的,由新区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
34 | 以企业为主发起设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联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
35 | 对新购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4.5%-6%的投资补助。按约定时间完成土建部分,给予50%补助;按约定时间投产,给予50%补助。 |
36 | 对入驻新区国家级双创示范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速30%以上,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创新型生产企业,给予房租价格50%的补贴,最高补助30元/平方米/月,补贴最高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最多享受三年。 |
37 |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获得省用电奖补的“小巨人”企业、大型数据中心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企业等,给予一定补助。 |
| 五、支持人才创新创业(12条) |
38 | 大力引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将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纳入“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按照相应类别给予50-100万元资助资金,视同省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39 | 支持长春市院士创业试点工作,对院士在长创办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
40 | 对院士在长春市投资创业,引进产业发展急需、拥有关键技术和成果、能够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者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启动资金或者股权投资支持。 |
41 | 加大对重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创新创业人才的扶持力度,依据所承担的创新创业项目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评估情况,每年择优资助40人,每人资助20-50万元。 |
42 | 提高人才薪酬待遇,高校、科研院所中A、B类人才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2级,C、D类可上浮1级;D类及以上人才绩效工资增长比例可上提10%,总量不超过30%。 |
43 | 由人才工作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按照A、B类人才意愿,安排其子女在人才所在地基础教育学校就读,安排C、D类引进人才子女在当地任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根据D类及以上引进人才家属意愿,由当地政府或用人单位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妥善安排其就业。 |
44 | 允许在长春新区创业的外籍留学生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注册企业的外籍人才,可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达到工资、缴税、工作年限等规定标准的外籍人员,即可申请永久居留,并逐步在全省探索推开。外籍人才同等享受我省人才扶持政策。 |
45 | 建立创新创业团队回购地方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所持股权的机制。地方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在参股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所办企业时,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创新创业团队可按照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股权,激发创新创业积极性。 |
46 | 在全省高校推广创业导师制,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将专业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深度融合,通过建设一批创新创业试点专业、示范课程、示范基地、教研课题等项目,推动高校将创新创业教育深度融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 |
47 | 开展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的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 |
48 | 对民营企业新引进并签订至少3年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连续三年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600元补贴。 |
49 | 开展“江城英才”评选,鼓励国内外创新创业团队来吉林市工作,按创新创业成果给予资助。 |
| 六、支持“双创”平台建设(11条) |
50 | 对新认定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符合条件的给予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
51 | 对经认定且成绩突出的大学科技园,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 |
52 |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孵化成效显著的省级及以上孵化器,给予后补助支持。 |
53 | 利用开发区存量工业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
54 | 被认定的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带动创业30-40户,带动就业100-120人的,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带动创业40-60户,带动就业120-150人的,给予40万元资金补助;带动创业60-80户,带动就业150-180人的,给予60万元资金补助;带动创业80户以上(含80户),带动就业超过180人(含180人)的,给予80万元资金补助。 |
55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56 | 加大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创业创新实训基地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
57 | 组织开展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负责人培训班,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引导投资者加大对创新创业企业投资力度。支持培育“大国工匠”队伍,积极创建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
58 | 对符合要求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等四众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
59 | 对新建医药健康研发及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正式投入运营后,设备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对在新区内购置办公用房并投入运营的,给予1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
60 | 对于正式投入运营并有产业带动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产业园区,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推荐奖励意见,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
| 七、支持创业融资(16条) |
61 | 建立政府股权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或参股子基金的容错机制。针对地方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中的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以及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设置不同比例的容错率,推动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子基金投资企业发展早期。 |
62 |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 |
63 | 统筹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民营企业,安排再贷款额度60亿元、再贴现额度5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民营小微企业,每年累计办理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不少于80亿元。 |
64 | 健全完善应急转贷机制,扩大省级信贷周转基金规模,对阶段性确有转贷需求的企业,提供低费高效的应急转贷支持。 |
65 | 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调整后支小再贷款利率为3个月2.45%、6个月2.65%、1年期2.75%,为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 |
66 | 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建“供应商+核心企业+经销商”融资体系。 |
67 | 建立企业发债综合协调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
68 | 充分借鉴试点典型经验,积极推广农地抵押贷款业务。 |
69 |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70 | 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71 | 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调整业绩考核标准,力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为中小微企业减费让利。 |
72 | |
73 | 鼓励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支持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简化申请手续,探索开展网上申请和办理服务。 |
74 | 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每户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发行费用补贴。 |
75 | 鼓励域外创业投资来我省开展创投业务,重点围绕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加大创业辅导力度,强化项目梳理、遴选,定期举办路演、推介活动。 |
76 | 引导和鼓励省内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域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创新成果。鼓励省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发展,互惠共赢。 |
| 八、鼓励各类群体创业(9条) |
77 | 支持返乡下乡本乡人员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办企业。 |
78 | 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
79 | 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优秀团队选拔扶持力度,每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综合评价,选拔资助500个左右优秀初创型、成长型和成熟型创业团队,给予10-50万元资金支持。 |
80 |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 |
81 | 利用各地现有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设立退役军人专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
82 | 各地区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 |
83 |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84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85 | 对于方向清、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能力强并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通过创业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
| 九、减税降费(11条) |
86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87 |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88 |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89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90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91 |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
92 | 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 |
93 | 支持电信企业加大提速降费力度,推动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资费降低15%,针对进驻“双创”基地、产业园区的企业专线宽带给予优惠政策。 |
94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95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96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
| 十、优化“双创”环境(4条) |
97 | 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应用。逐步拓展应用场景和领域,让企业持电子营业执照到更多部门办理业务,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 |
98 | 推行市场主体登记全类型、全区域、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将企业开办时间全面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有条件的地区,在确保登记质量前提下,可以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 |
99 |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对失信企业协同监管,落实52个部门对失信企业跨部门联合惩戒备忘录,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标准化、智能化。 |
100 | 利用云服务、微信、微博、手机应用软件等平台,建立定期发布创新创业政策信息的制度,做好政策宣讲和落实工作。支持各地积极举办经验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等,加强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推广应用。建立创新创业专家智库,加强创新创业政策解读和经验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