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焦人才重点
(一)以下政策中重点聚焦我省“五大发展”战略产业体系中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经济金融、教育医疗、人文社科、文化艺术等领域紧缺型和创新创业型人才,主要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部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和基础实用人才(E类),具体分类见附件。
二、强化人才服务保障政策
(二)开通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加强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建设,建立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人才服务模式,对A、B、C类引进人才“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对D类及以上引进人才提供全方位免费帮办服务。各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抓总。
(三)提高人才薪酬待遇。高校、科研院所中A、B类人才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2级,C、D类可上浮1级;D类及以上人才绩效工资增长比例可上提10%,总量不超过30%。建立健全贡献奖励机制,对获得国家级荣誉或大奖的专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给予奖励或匹配;对科研纳税贡献突出的人才,按照缴税额度给予相应比例奖励,按照经费保障渠道由各级财政或用人单位给予奖励或匹配。用人单位可对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E类及以上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四)完善引进人才安家补贴政策。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按照不同层次类型给予相应安家补贴(税后),所需资金按经费保障渠道由各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A类200万元,B类120万元,C类60万元,D类30万元,E类3万元—10万元。长春市实行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人才和本省其它地区实行全日制大专以上人才随时落户政策。
(五)完善人才家属子女保障政策。由人才工作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按照A、B类人才意愿,安排其子女在人才所在地基础教育学校就读,安排C、D类引进人才子女在当地任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根据D类及以上引进人才家属意愿,由当地政府或用人单位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妥善安排其就业。
(六)压实人才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各级政府人才工作联络协调机制,统筹人才政策,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明确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人才工作纳入职能部门、用人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强化人才政策落实和经费使用跟踪问效、激励奖惩。
三、强化引才聚才优惠政策
(七)完善柔性引才聚才政策。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事业单位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等灵活方式柔性引才,各级政府可给予引才单位相应奖励。
(八)完善引才聚才编制政策。统筹全省事业编制资源,建立编制周转使用制度,重点用于保障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编制需求。开通绿色通道,引进D类以上及特别优秀的博士毕业生使用编制时,可随用随批,随时办理落编手续。
(九)完善引才聚才选聘机制。探索试行吉林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选聘机制。A类人才特设直聘;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B类人才可直评特聘二级专业技术岗位;C、D类人才和业绩贡献突出的博士毕业生、高技能人才和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按特设岗位聘任;国家或省级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留学回国人才科研资助项目优秀主要完成人,直接列为省拔尖创新第三层次人才人选;高技能人才直接纳入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范围。
(十)完善外籍人才引进政策。积极向公安部申请外籍人才停居留政策,允许在长春新区创业的外籍留学生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注册企业的外籍人才,可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达到工资、缴税、工作年限等规定标准的外籍人员,即可申请永久居留,并逐步在全省探索推开。外籍人才同等享受我省人才扶持政策。
四、强化创新创业激励政策
(十一)实施战略性创新创业人才扶持计划。围绕我省“五大发展”战略布局,加大对重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创新创业人才的扶持力度,依据所承担的创新创业项目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评估情况,每年择优资助40人,每人资助20万元—50万元。其中,资助4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比例不低于30%。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可按资助额度1:1匹配项目资金。
(十二)实施科研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扶持计划。加大对省级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等科技平台支持力度,对考核优秀的科技平台给予连续滚动支持。对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或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的项目,通过省级创新创业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定向股权投资,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支持。
(十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计划。鼓励支持各地区创建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创新创业实训基地和高校毕业生众创空间,对达到省级标准的每年给予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补助,所属地区配套扶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免费入驻园区。按照“科技成果多、吸纳就业人员多、产值高、利税高”的原则,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优秀团队选拔扶持力度,每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综合评价,选拔资助500个左右优秀初创型、成长型和成熟型创业团队。其中,初创型300个,各资助10万元;成长型100个,各资助30万元;成熟型100个,各资助5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列支。
(十四)实施“吉人回乡”创新创业扶持计划。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吉人回乡”人才联络服务办公室,通过举(承)办各类人才峰会、智库论坛、项目洽谈会、人才招聘会和参加中国海外人才交流会、北美中国留学人才交流会等活动,集聚吉林籍人才或曾在吉林学习、工作、生活过的各类人才回吉创新创业。在京津、珠三角、长三角等发达地区设立“吉人回乡”人才联络服务站,搭建吉人回乡对接服务平台。设立“吉人回乡”创新创业特殊贡献奖。
(十五)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创办科技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创办科技企业,申请创办科技企业取得企业工商执照后,相应财政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对科研机构核减人员编制经费不高于50%,人员经费缺口部分通过生产或创收补充,结余部分50%上缴财政,50%作为科研、生产发展基金或奖励费用。
(十六)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下放科研经费支配权,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使用调剂权下放到承办单位,根据科研工作实际,由项目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自行调剂科研经费中直接费用支出明细。改进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方式,扩大项目承担单位自主使用权。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自选项目、绩效奖励、人才引进以及其他科技活动,不受使用比例限制。
(十七)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且形成无形资产的,依法按其成本175%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依法按当年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按规定纳税。
(十八)拓宽人才评价渠道。在企业兼职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认定高级职业技能等级。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兼职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可申请认定相应级别职称。在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一线工作服务或创新创业满3年且业绩贡献突出的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单独认定,可特设岗位聘任。与县(市、区) 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任合同的硕士毕业生,可直接申请认定评审系列中级职称,按特设岗位聘任;属于职称资格考试系列的,可对照中级职称标准兑现待遇。